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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中女遭父強姦300次

簡訊求援:爸爸每晚來 怎辦 救我


【洪紹欽、尹維源╱連線報導】台北縣一名國三少女驚傳兩年多來遭獸父強姦逾三百次,無視於她哭求,還逼她吸強力膠後迷姦,並以相機拍攝其下體;少女日前傳手機簡訊給阿姨:「爸爸每晚都跑來我房間那個(指強姦),怎麼辦?救我」,獸父惡行才曝光;警方認為獸父泯滅人性,以《加重強制性交罪》報請檢方羈押。

 

令人髮指
被害少女(十五歲)的父親(四十六歲)周日到案,指稱女兒說謊,並稱:「跟妻子性生活美滿!」還企圖以「精神分裂就醫」脫罪。警方前晚約談少女,她講出更多獸父惡行,痛苦表示:「兩年半內遭父親強姦逾三百次,一旦抗拒,就逼我吸強力膠,再趁我意識昏迷時強姦。」

 

還逼吸膠拍攝下體
警方昨晨強制拘提少女父親,在其數位相機內找到數十張強拍女兒下體的「鐵證」,他仍否認強暴及逼女兒吸膠,僅承認用手指猥褻及拍攝女兒下體,警方訊後以對未滿十四歲少女凌虐性侵的《加重強制性交罪》報請檢方羈押。
被害少女前天曾在舅媽陪同下,向《蘋果》記者泣訴父親獸行;她說,父親在她國一下學期時某天晚上,跑到她房間強行脫掉其衣褲強姦,完全無視於她哀求:「爸爸不要,我是你女兒……。」事後還恐嚇:「敢說出來,就打死妳!」
少女說,父親一周甚至對她「那個」(指強姦)四、五次,讀小六的弟弟也曾目擊,她向略有智障的媽媽反映,媽媽裝作沒聽到,她又不敢告訴同學、教師,「有一段時間,我好想跳樓自殺」,父親在上月五日晚上又對她性侵,讓她痛不欲生。
少女於是傳手機簡訊給台中的阿姨求救:「爸爸每天晚上來我房間那個(指強姦),怎麼辦?救我」,阿姨告知家族成員,家人決定營救少女及常遭父親虐打的弟弟,並由舅媽北上以「帶孩子出去玩」為由,將兩人帶回台中。

 

家人施援帶女報案
少女家人先向113婦幼專線通報,又向台中市警局市政派出所報案,並聲請緊急家暴保護令;擔任教師的舅媽說:「家族希望爭取少女及弟弟的監護權,不希望她們被安置在寄養家庭。」台北縣社會局副局長詹玉蓉表示,由於少女暫留台中,已替她做轉學動作,並與台中市社會局合作後續事宜。
《蘋果》記者昨赴少女北縣住處,其母表示:「丈夫在工廠工作,月薪三萬多元。」她知道大女兒及兒子被帶到台中,並說十歲小女兒當時與她外出,所以沒跟著去,昨天警察上門,她仍不清楚發生什麼事;至於其小女兒,警方調查未遭獸父染指。

 

獸父姦女時序表
2005/7
獸父闖入女兒房間強姦得逞,之後兩年半時間,少女每周甚至遭獸父強姦4、5次,並以相機拍攝其下體。
2007/2/05
獸父再度強姦女兒。
2007/2/07
少女傳簡訊給台中阿姨:「爸爸每晚跑來我的房間那個(指強姦),怎麼辦?救我」。阿姨通知其他親屬。
2007/2/09
舅媽開車北上將少女及弟弟帶回台中。
2007/2/24
少女在阿姨、舅舅陪同下向台中市警方報案。
2007/2/27
警方約談少女,少女說出兩年半來遭父強姦逾300次,不從即被迫吸食強力膠迷姦。
2007/2/28
警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向檢方聲請羈押惡獸父。
資料來源:台中市六分局、受害少女及家人

 


 

報你知
何謂加重強制性交罪

台中市六分局偵查隊長吳柏羲說,依《刑法》第222條規定,所謂加重強制性交罪,是指「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、等違反意願的方法,強制他人性交者;手持凶器、對被害人凌虐,或對14歲以下之男女、精神、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性交者」,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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