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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額擔保品 銀貸不須保證人


 


【林潔禎╱台北報導】向銀行貸款不一定都要提供保人!銀行主管表示,客戶提供足額擔保品時,銀行就不能要求借款人再徵提連帶保證人,所以,假設購屋借款民眾的貸款成數只有房價的5、6成,銀行如再向借款人要求找配偶當連帶保證人,民眾可直接拒絕。

 

違者罰200~1000萬元
金管會日前再度發函,要求銀行不得任意向借款人徵取保證人,並列內控規範,違者處200萬元至1000萬元罰款。
《銀行法》第12條之1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,已取得足額擔保時,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,但很多銀行雖已取得貸款人足額擔保,私下仍徵取另1名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,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。
若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,等於同意銀行不必先找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要錢,就可直接找上一般保證人要錢。金管會官員強調,借款人若沒還錢時,銀行可先找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,若仍無法求償時,才可再找一般保證人。
為避免爭議,《銀行法》第12條之1亦有規定,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,徵取連帶保證人時,銀行應向連帶保證人充分說明,其保證的法律責任及風險,辦理擔保物抵押權設定時,應讓擔保物提供人了解抵押權所擔保的債務範圍,盡到事前告知責任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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