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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預借現金 須經同意


 

未具名讀者問:
您好,我有一位朋友才三十多歲,今年到院檢查出癌症末期,因為本身沒有什麼積蓄也沒保險,又不願意拖累親友,所以希望我拿她的信用卡及現金卡至ATM提借現金,來支付她的醫療費用及後續的喪葬費用,若她後續未能攤還,我須要負任何相關法律責任嗎?

 

邢建緯律師回覆:
依照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的規定:「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,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,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。」只要你經過朋友的同意(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,不論口頭或書面均有效)而用信用卡、現金卡預借現金,這時你的角色就是民法上的代理人,而身為代理人的你,所做的代理預借現金行為,均有法律效力,至於預借現金後,對銀行產生的債務,自然只對你的朋友發生效力。
但值得注意的是,逾越代理權所為的行為,例如預借超過本人所欲預借之金額等,如未經本人於事後同意,將視同無代理權的行為,依民法第一百一十條,恐須對於善意第三人(即銀行)負損害賠償的責任。

 

無越權不須賠償
所以,若您經過朋友的同意與授權去預借現金,在沒有超越朋友意思的行為內,債務依舊只對你的朋友發生效力,若未來她無法償還,而您跟她沒有繼承上的關係,債務自然不會對您發生任何的相關責任。
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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